自然资源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发布时间:2019-12-19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引自:自然资源部网站 作者:焦思颖     审核:ags     浏览:2474次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12月1日起,分类推进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对所有自然资源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同时,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改革有关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方案提出,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于10项由自然资源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事项,推进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证明文件等材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等材料;“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等材料;“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聘任文件,测绘仪器检定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事项,推进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同时,方案对于8项由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审批制度改革也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事项,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抓紧全面梳理现有审批流程,明确具体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示范文本并及时对外公开。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实行告知承诺,自然资源部门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证明文件等材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事项,积极探索采取委托等方式,将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授权,将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部分矿产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方案要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有关司局和单位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加强重点监管,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强化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根据立法工作权限和程序,推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统筹推进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审批服务标准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等相关工作,提高试点各项改革举措的协同性,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