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通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工作事项。
通知强调,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通知明确,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通知指出,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备案,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和油气矿产探明地质储量变化量达到大型,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应组织现场核查;重点审查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的合规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