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04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审核:ags     浏览:8266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依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现就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附件1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标准制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不与资源储量挂钩。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1执行。
  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二、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2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2023年 8月 25日

附件1

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矿业权出让收益

起始价标准(参考)

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

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

2万元

/平方千米)

系数

    

系数

   

2.5

简单型。主要包括沉积型锰、铁、铝土矿、煤、磷、盐类等矿产;层状产出的砂岩型铜、铀矿和海相火山喷流沉积铜矿、铅、锌等矿产;区域变质作用形成的石墨;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等矿产;地热、水气等矿产。

1

草根阶段。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或者发现物化探异常。

1.5

中等型。主要包括侵入岩浆地质作用形成的铜、金、钨、锑、钼、铅、锌等矿产以及火山作用形成的锰、铜等矿产。

2

普查阶段。发现并初步查明矿体或矿床地质特征。

1

复杂型。主要包括岩浆作用形成的铬铁矿、铜镍矿;大型变形地质作用形成的韧性剪切带型金矿和变质核杂岩型铜、金矿;以及复合/叠加作用形成的矿产或难以判断成矿类型的矿产

4

详查阶段。基本查明矿床地质特征。

6

勘探阶段详细查明矿床地质特征

注:1.普查、详查、勘探阶段划分参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标准执行。

2.直接出让采矿权采用勘探阶段调整系数


附件2


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出让公告中上一月上海原油期货活跃月份合约月均结算价(元/桶)

出让收益起始价

(万元人民币/平方千米)

陆域

海域

低于300(含)

0.4

0.2

300-400(含)

0.5

0.3

400-450(含)

0.6

0.4

450-550(含)

0.7

0.5

550-700(含)

0.8

0.6

700以上

0.9

0.7